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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上在新聞和報紙上,看到一則立法的消息。
就是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。

內容如下: 


送公務員紅包 恐吃牢飯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楊湘鈞/台北報導】

為杜絕紅包文化,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(23)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,增訂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未來若民眾送紅包請官員「多出點力」,即有可能坐牢,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、併科50萬元罰金。

法務部長曾勇夫昨天舉例說,如果有一名老師,條件、資歷都符合,校方也有意聘任,卻又送紅包給校長,除校長收賄有罪,教師也可能吃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官司;至於會否將年節送禮「一網打盡」?曾勇夫表示,仍得查清送、收間是否有特定目的等具體事證。

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,公職人員收紅包後,須有具體違背職務行為,行賄民眾才會有罪;像警察辦案、審核建照官員核發建照,若民眾送紅包只是請他們加把勁、趕快辦,而非違法放水,公務員雖「收錢有事」,民眾卻「送錢沒事」,並不符法治精神。

行政院在修法說明指出,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須將「向公職人員許諾,給予他或其他人不正當好處,以使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」的行為,「規定為犯罪」。

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院版草案,即與國際接軌、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新增,「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」。

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吳義聰解釋,依新修草案,只要行賄公務員、不論是否要求他違背職務,行賄民眾均有罪。

 


這讓康爸想到,那以後過年不用包紅包給康媽了,「否則要坐牢」,划不來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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